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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付了定金賣方違約怎麼辦?

一、銷售合同付了定金賣方違約怎麼辦?

銷售合同付了定金賣方違約怎麼辦?

違約金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若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定金違約如何賠償?

合同當事人有定金約定的,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才適用定金罰則。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並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針對違約的情形,相應的賠償也是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