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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要寫清違約責任嗎

一、合同中要寫清違約責任嗎?

合同中要寫清違約責任嗎

合作協議中不一定要寫違約責任,但為了防止糾紛,建議還是要將違約責任寫清楚。

寫違約責任時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在出資或協議增資方面。要看合夥人是否按時、足額地依協議履行出資義務,企業經營中決定增加出資的,合夥人是否嚴格按決定執行,然後據此規定對未履行這種義務者如何處理,如果由此造成企業或其他合夥人損失的,是否需要賠償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等。

2、在企業事務執行方面。要看當事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職責或是否越權執行企業事務,發生不履行職責或越權執行事務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後果如何處理,造成企業的損失是否以及如何由當事人承擔。

3、在合夥人的操行方面。要規定合夥人如從事同企業的競爭業務,擅自與企業進行交易,單獨或與他人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如何處理。對此類問題法律規定有處理辦法,合夥協議應確定要否對這類行為作出更為嚴厲的規定(企業內部可以從重處罰,但不能罰過其責,由此損害該合夥人的合法利益)

至於對違約行為的處理規定,主要是要求違約者承擔或部分承擔由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託其執行事務的權力,以至對其予以除名等。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夥人不履行自己對合夥企業承擔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後果多通過經濟方面的責任來體現。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夥企業法律不可能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這就要求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協議,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強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典》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雙方訂立合同時,為了防止發生了合同糾紛無法解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寫清楚違約時違約方該承擔的責任,這樣發生了合同糾紛就可以按照約定履行,避免了許多的麻煩。

標籤:違約責任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