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解除合同算不算違約?
一、雙方共同解除合同算不算違約?
解除合同不屬於違約責任的形式,而是列在合同的終止項下。而解除合同有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原因並不都是因為有違約行為,因此,不宜將解除合同視為是違約責任形式。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類型,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並加以提倡。
由於協議解除程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時,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准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訂立後,在履行階段未終止之前,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由於是雙方協商,這樣不存在合同違約的情況。合同當事人應當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則處理,在解除合同協議書中,寫清楚解除事由並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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