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利益按照什麼支付
一、合同違約利益按照什麼支付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違約利益按照可得利益損失來支付,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税收。可得利益主要有兩種,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取得對方交付的財產基礎上,利用該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二是在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中,勞務或服務的提供者通過提供勞務或服務獲取的預期純利潤。
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如生產設備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遲延交貨而耽擱生產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給已簽約的下家買主所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毀約造成承包方承包經營利潤損失;服務合同中,被服務方毀約造成服務方預期利潤損失。
二、合同違約利益的範圍限制
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原則上應予以完全賠償,但同時應將這種賠償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一般來説,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的限制:
可預見性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可預見性規則是限制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一個重要規則。在具體應用這一規則時,關鍵是要準確把握預見的主體、時間、內容和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關於預見的主體和時間,即預見的主體應當是違約方,預見的時間是訂約時。關於預見的內容和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則缺乏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利益按照可得利益損失來支付。所謂的可得利益,其實不難理解,其實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以後,這位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合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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