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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屬於合同主要條款嗎?

一、定金合同簽訂的必要條件

定金條款屬於合同主要條款嗎?

(一)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三)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民法典》[2]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六)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七)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並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後,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衝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

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十)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定金合同成立

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備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時生效。

(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並預見其行為後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真實

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五)實際交付定金

定金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六)主合同有效

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於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無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於主合同而存在。

如果定金合同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至時定金合同才生效。定金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特殊的條款,為定金擔保合同的生效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定金條款屬於合同主要條款嗎?答案是肯定的,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和金額且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而且只有在主合同生效,並實際交付定金的情況下才能生效。簽訂的時候,要注意留意合同的細節是否對自己有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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