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後合同還存在嗎?
一、承擔違約責任後合同還存在嗎?
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與合同存在(繼續履行合同)是可以並存。
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違約金具有約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後果,那麼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對此,我國合同法並未作出規定。這裏一般認為,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允許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制裁違約行為以擔保債務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為一方違約而產生的,對於此種過錯行為應當通過收取違約金的辦法加以制裁。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就同時失效,合同解除僅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合同解除不應當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只要違約金條款可以適用於相應的違約行為,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追究違約方的違約金責任,這正是違約金條款的價值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對於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則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典》承認合同解除在一定情況下具有溯及力。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可以瞭解到一般已經要求對方賠償了違約金的時候,就不應該繼續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了。但是在如果相關內容確需遲延履行的,合同也是可以繼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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