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違約

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一般認為屬於過分高於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針對約定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否必須調整的問題,應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約定違約金的調整應堅持“以當事人申請調整為主要、以法院主動調整為例外”的原則。因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標籤: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