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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定金違約怎麼賠償損失?

1、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複計算

如果是定金違約怎麼賠償損失?

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不能通過重複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

2、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後置性

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後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

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

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均不違約

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屬於平等自願的協商行為,與訂立合同並無二致;不存在一方違約的情形,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基礎,更沒有法律依據。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來説在商業的買賣合同中都會需要買方繳納定金,這也是為了保證買賣的可行性而做出的措施。但是如果是在繳納了定金的情況下任然做出了違約行為,假若是簽訂了相關的合同,不管是有無繳納定金都行為都需要遵守合同,要有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