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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違約金應該如何開發票

收取違約金開發票:
第一,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
(一)合同實施前違約的處理方法。
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最終並沒有執行合同,則此違約金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結算,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具發票。
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開具收據,有税務機關監製收據的地區,可經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收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的處理方法。
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於應繳增值税行為,則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以及《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税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
第二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
如果是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則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收取違約金一方只需開具收據給對方。因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説,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而收貨方(付款方)得到的違約金並不是生產經營收入,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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