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需要交納毀約三方的違約金嗎
大學生需要交納毀約三方的違約金嗎
如果大學生三方協議上約定違約金,毀約的話則要按約定付違約金。如果還未畢業,學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不適用《勞動法》,只能和公司簽訂三方就業協議書,而三方協議屬於契約,受《民法》保護,不受《勞動法》保護,也就意味着可隨時違約,也無需提早三十日提出。
如果學生已經拿到畢業證書,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已畢業學生,要辭職的話,則要提前三十日和公司提出,打書面辭職書。這種情況下不用付違約金。但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的話,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超培訓費。
籤三方協議要留心六個細節: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説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當下許多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這對於畢業生來説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第六,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迴天乏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雖然在校學生有可能是臨時工,但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臨時工的工作時長應該和正式職工相同待遇,不得隨意壓榨,同樣享受法定假日以及雙休日放假的待遇,因此即使對於臨時工來説星期日也不應該強行加班,這樣公司就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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