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的事項
合同審查簡單的來説其實就是對合同條款中的審查,除了要審查條款中的實質內容,還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那麼關於合同審查大家瞭解多少?關於合同審查的事項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出關於合同審查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合同主體的審查
審查合同主體時,應重點審查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對於企業法人,審查重點是是否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是否與合同相適應,對於某些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等特別行業,是否有相應的經營許可。代訂合同的,還應當審查代理人是否具備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證明,是否在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應當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二.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於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後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三.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四.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義不容辭的責任。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並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內容的合理性審查
六.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範
審查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仔細推敲、反覆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委託人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不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並無特別的法律效果,“應當”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於…”),簡稱必須有解釋,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説: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
七.審查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
1、如需經批准或登記的合同,是否約定了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的責任。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3、對於附期限和條件的合同,應審查期限和條件的規定。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簽字或蓋章。
綜上可知,合同審查的事項有合同主體的審查、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內容的合理性審查等。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合同審查的程序等的其他相關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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