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後將物品賣給他人該如何處理?
一、佔有改定後將物品賣給他人該如何處理?
1、佔有改定的風險承擔方不是出賣人,應該由買受人承擔,佔有改定的情況下風險是從買賣合同生效時起轉移,風險由出賣人轉為受讓人也就是所謂的買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佔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為所有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與效力是什麼
對於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一般認為,不動產的轉讓須經登記,因而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應擴大到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僅限於動產,但以下幾類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採登記對抗主義的動產:如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非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表彰的債權;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未分離的不動產的出產物是該不動產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善意取得的標的;依法被查封的財產;遺失物和贓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貨幣、票據、通過競買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動產除外。
(2)受讓人須基於交易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善意取得應以受讓人取得受讓動產的佔有為要件。但是受讓人的佔有必須是通過交易行為而取得。若受讓人不是因為交易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時,即便受讓人實際佔有該動產,也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繼承是依據法律規定發生的,因繼承而善意佔有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動產,不能取得所有權。
(3)受讓人取得動產時須為善意。所謂善意,指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讓與人無處分權。受讓人事後知道出讓人無處分權的,對善意取得沒有影響。在交易時受讓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財產的,應認定受讓人不具有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於受讓人後,若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本來大多數買家根本就接受不了佔有改定的交付方法,人們當然希望合作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對於佔有改定可能會發生的風險,買方一定要提前做好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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