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的內容就是合同內容嗎
一、合同要約的內容就是合同內容嗎
要約內容就是合同內容,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約的內容應該具備合同的所有內容,如果要約的內容與最終簽訂的合同不一樣的,是屬於新的要要約。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二、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説,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説,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約定的條款是合法的,並且雙方都是同意的。不過合同的簽訂不一定是紙質的,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合同也是有口頭的。不過能簽訂紙質的儘量簽訂紙質的,後期由法律糾紛,紙質合同就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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