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分類有哪些類型
一、風險轉移的分類有哪些類型?
一般説來,風險轉移的方式可以分為財務型非保險轉移和財務型保險轉移。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經濟合同,將風險以及與風險有關的財務結果轉移給別人。在經濟生活中,常見的財務型非保險風險轉移有租賃、互助保證、基金制度等等。
財務型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人)。個體在面臨風險的時候,可以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將風險轉移。一旦預期風險發生並且造成了損失,則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進行經濟賠償。
由於保險存在着許多優點,所以通過保險來轉移風險是最常見的風險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轉移,因此,可保風險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指哪些?
風險轉移的時間有下列幾種情況:
1.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
對於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應依下列方式轉移風險:
(1)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後,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
(2)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2.對於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轉移。
對於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運輸中銷售的貨物,不存在交付承運人的問題,因為貨物已在承運人的控制下了,所以從合同成立時就轉移風險。但由於對運輸中的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自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為限。
3.其他情況下貨物的風險轉移。
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轉移給買方。
風險轉移是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其他組織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可以使風險造成的損失承擔的責任轉移給其他人,也就是應該由原有賣方承擔的損失風險在某個特定的時候改歸買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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