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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相同點有哪些

一、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相同點有哪些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相同點有哪些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居間合同和航跡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居間合同(就是我們常説的中介合同)中,居間人(中介方)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終合同需要委託人和相對人簽訂,所有權利義務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有哪些區別

1、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第三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與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2、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出現時才能請求得到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雖為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3、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託人取得事務結果的問題。

綜上所訴,在我國的近年來,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為保障公民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有必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通過合同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