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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一般來説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般來説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併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併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儘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審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審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審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審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持。

二、合夥當中如何防範風險?

1、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個人合夥,基於人的誠信而建立。這種個人合夥,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羣策羣力、降低風險等優勢。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法院在審理合夥糾紛案時發現,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夥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夥在口頭達成一致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於未然。

2、明晰權利義務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夥個人也訂了合夥協議,但非常籠統,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相當一部分合夥人因合夥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並不掌握合夥賬目或合夥財產,而被訴一方合夥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夥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開支與合夥盈餘等賬目無法查清。

3、及時清算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夥終止相對比較簡單,當合夥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即可。

合夥終止後需要進行結算,但法律沒有規定如何結算,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自行解決,如果未結算,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很難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合夥個人在退夥時應及時結算。

合夥糾紛案件一般可以根據合夥人自身承擔債務的份額進行處理。為了避免合夥人之間產生合夥糾紛,雙方在確立合夥關係前應該進行簽訂書面形式的協議,同時在協議當中需要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約定。

標籤:糾紛案件 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