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糾紛時效是幾年
一、一般合同糾紛時效是幾年
《民法典》除了在第594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如果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訴,法院不再保護。
二、合同訴訟應向哪個地區的法院提起?
訴訟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啟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管轄,即合同的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合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很多,起訴應該是最後的手段。既然是民事訴訟,就有規定的時效,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最新的民法總則中有規定,比之前的兩年增加了一年。合同當事人準備起訴,應該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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