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可以調解嗎?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可以調解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屬於確認之訴,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法院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應該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1.無效合同的無效是一種確定的事實狀態,不必有人主張其無效,也不必確認其無效,其本身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2.對合同是否無效有爭議的,當事人有權主張其無效並加以確認。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確認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機關等其他主體行使,而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才有權行使。
4.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一般來説,沒有權力主張該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也不能主動宣告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糾紛的民事糾紛性質,決定了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能隨意主張合同無效,除非該無效合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否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沒有原告的資格。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即使發現了某個合同為無效合同,也不能主動宣告該合同無效。
5.行政機關在一定的場合下,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由發生爭議的當事人自己來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審理或仲裁,或者請求其他主體以仲裁人的身份確認合同無效,都是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因而,如果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對他們的合同糾紛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則可以以中間人的身份對糾紛進行調解,並對合同是否無效作出確認。
確認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的過程中是確認的過程,不是協商的過程,所以不能進行調解,只能進行判決,確認合同的無效不必主張無效,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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