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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著作權署名權合同注意什麼?

簽訂著作權署名權合同注意什麼?

一、簽訂著作權署名權合同注意什麼?

著作權許可合同要注意如下:

1、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這是一般性的原則要求。

2、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

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4、合同的有效期不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二、法院對著作權怎麼執行的?

(1)訴前權利保全。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訴前證據保全。即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權。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確屬構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可以裁判沒收非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使侵權行為人不能再進行侵權活動。

三、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有何區別?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著作權轉讓有着明顯的區別。

首先,著作權的轉讓引起著作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受讓人在轉讓完成之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他對作品享有相應的財產所有權,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處分它,並獲得相應的收益;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並沒有這種效力,被許可人因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的僅僅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作品的權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稱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稱為著作權人。他的處分權受到約定條件的嚴格限制。

其次,著作權的轉讓無所謂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除非有民法上關於民事行為絕對無效或者相對無效的理由,如合同違法、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等,否則著作權的一旦轉讓出去便是不可逆轉的;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許可使用期屆滿而著作權保護期尚有餘的話被許可的權利又迴歸著作權人。

要在平等協商自願的前提下籤訂合同,法院處理著作權問題時,可以採取訴前權利保全的措施,在起訴之前應當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害等行為,著作權侵權糾紛,既可以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