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罪認定金額是多少?
一、走私普通貨物罪認定金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税額較大”;偷逃應繳税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巨大”;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税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税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羣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走私普通貨物是可以因數額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量刑,但無論數額是否達到量刑的標準,我們都不應有走私貨物這種想法。
二、走私普通貨物罪特徵是什麼?
1.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税徵管制度。違反海關的監管、查驗制度,偷逃應繳納關税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特點。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税的行為。
普通貨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第152條規定的淫穢物品以及第347條規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在內。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税,是指《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税款5萬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為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1)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2)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4)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關税的目的。
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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