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在訴訟中,如果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有法定拒絕的權利,那麼,這個拒絕的權利就叫做抗辯權。我國民法上最重要也最常用的抗辯權,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那麼,這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一、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1] 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係,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這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三大抗辯權都要求互負債務,但其他條件也有所不同。在需要行使抗辯權的時候,應該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法定的抗辯權行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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