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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原告如何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起訴?

保險合同原告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起訴必須要具備訴訟權利能力,而且跟保險合同糾紛存在着另一方面的關係,具有一定的處分權利。具體來説:

保險合同原告如何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起訴?

1、首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不以特定的訴訟存在為前提,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不管有無訴訟,這種能力均在;而當事人適格則是以特定訴訟存在為前提,解決的是就某一具體案件誰應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訴訟權利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既相區別又相聯繫,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時,當事人訴訟能力是一個前提性問題,當事人適格必須以有訴訟權利能力為前提,但有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不一定適格,但無訴訟權利能力肯定為當事人不適格。

2、其次根據當事人起訴時訴的聲明從形式上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法律關係為判斷依據。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法律關係與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是兩回事,切不可把當事人適格與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等同起來。當事人適格與勝訴無必然的聯繫,當事人不適格,肯定敗訴,但當事人適格,未必勝訴。

3、一般來講,當事人具有實體法上的處分權或管理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在確認之訴中,案件當事人具有確認利益,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在形成之訴中,一般情況下,訴訟實施權由法律規定,若法律沒有規定,則具有形成權、對形成權有管理權的人及與形成權有利害關係的對方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具有法律明確規定或實體權利人明確授權,對他人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享有糾紛管理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為適格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保險合同所涉及到的訴訟主體有很多,一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一般在作為原告進行起訴時就一定要確定是否屬於訴訟主體,是否與保險合同存在一定的關係,這樣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