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委託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一、房屋租賃委託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不是。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都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的合同,但兩者除有共同特徵外,還具有明顯的區別。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有:
1、適用範圍不同。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是完全不一樣的,一般房屋租賃是以委託合同來進行簽訂,從而受託人的就會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房屋租賃的事情,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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