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違約金怎麼算的
在我們居住的城市中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有時候可能因為自身的一些原因,所以要出售自己的房子,也會有些人可能因為資金緊張但是又要急需住房。那麼二手房就是他們的一個很好的選擇。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雙方簽訂合同,買方毀約了,最後二手房違約金怎麼算的呢?
一、二手房買賣中違約責任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2、 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二、二手房買賣違約金怎麼算
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但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這些具體規定既符合公平原則,符合國情,又有利於法官辦案中有法可依。
雖然僅僅適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對於二手房買賣也是具有參考價值的。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儘管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規定或解釋,即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既要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基準,又要體現一定的懲罰性,但違約金畢竟是一種合同的違約責任,其懲罰性不能完全等同於侵權的懲罰性責任,違約責任應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衡,應考慮公平原則,因此,法官在行使調整的自由裁量權時應體現此雙重性。
由上面可以知道,某方可能因為某種原因會造成違約但是又簽訂了合同要反悔怎麼辦?所以我們就需要和違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獲得賠償,所以由上面我們可以知道二手房違約金怎麼算的,那麼我們就可以利用上面的條款獲得自己的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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