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贈與合同生效的法律條件是什麼
一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
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應認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應認定合同成立。
重要的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事實,而不是證明的方式。
二、合同違約怎麼解決
合同違約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以下責任:
(1)繼續履行。即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
(2)採取補救措施。雙方當事人鑑定合同後,一方有違約行為,而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無法判定違約責任的情形,受害方可以選擇更換、退回、另外協商約定或者賠償等方式來補償;
(3)賠償損失。違約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受害方相應損失;
(4)定金責任。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返還雙倍定金;
(5)違約金責任。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賠償責任,不履行一方必須賠償相應違約金。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1、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履行
這裏所説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説,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合同訂立的形式有很多種,口頭形式就是其中一種。口頭合同指的是當事人,只需要用語言來表示訂立合同,而不需要用文字來表示對應合同。因此口頭合同的訂立成功的表現形式是一方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另外一方接受了對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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