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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技術合同備案材料有哪些?

一、蘇州技術合同備案材料有哪些?

蘇州技術合同備案材料有哪些?

(一)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本。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文件。一般需要已生效的技術合同(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為一式五份,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合同為一式四份),如須經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須出具批准文件。

(二)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本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對於技術合同備案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特別是不同的技術授權和使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來提交相關材料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