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出現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即發生工程合同糾紛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1)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
(2)第三人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建設工程合同未備案有什麼後果?
備案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不備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標人中標時就已成立。法律並未規定需經登記備案才生效。這是國家政府管理部門為了嚴格管理和監督建設工程合同而採取的行政管理方法。
設立這種備案制度,並不是中標合同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確定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雙方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因此自合同中標時即成立並生效,雙方均享有合同權利,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如發包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將工程擅自再發包給其他建築公司,屬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三、如何確定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
1、建設單位內部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職能部門或下屬機構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後,應以該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
2、建築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工程處、工區、項目經理部、建築隊等)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後,一般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築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3、借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涉訴後,由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的建築工程項目,產生糾紛後,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營體為訴訟主體。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並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5、實行總分包辦法的建築工程,因分包工程產生糾紛後,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分包人起訴總承包人,則以分包合同主體作訴訟主體,是否列建設單位為第三人,視具體案情而定。
工程合同出現糾紛,可以自行協商和解,工程合同是否備案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備案也不是效力性的強制規定。但是就合同標的發生糾紛時,不能按照此合同的條款解決問題。備案合同中的標的是承包人與發包人雙方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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