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醫療合同有哪些類型
1、一般醫療服務合同,一般醫療服務合同是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為目的的合同。一般醫療服務的內容包括門診、住院和手術治療。
2、健康檢查合同,健康檢查合同是以早期發現疾病或瞭解健康狀況為目的,而約定由醫方對相關項目予以檢查的合同。
3、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醫療服務需求者並無健康上的問題,而接受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醫療服務的合同。
4、其他性質的醫療服務合同,隨着醫療技術的發展,許多醫療領域的發展範圍,醫療服務合同的範圍已大大超越了以診療為目的。例如整形手術、變性手術、非治療性墮胎手術等。
二、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的內容
1、醫方的義務
(1)診療義務。醫方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為患者診斷病情並進而施以相應的救治的診療義務,是醫方的主給付義務。醫方在履行治療義務的過程中應儘可能地減輕病人的痛苦,故還負有是用最簡明、迅速以及最佳醫療效果的醫療方式的義務。
(2)説明義務。因醫療行為都具有侵害性,為使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必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要求醫方應對醫療行為實施的範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對患者進行説明。同時,醫方還有義務向病人及其親屬介紹病情。
(3)保密義務。病人對醫生告知病情的各種真實情況,有助於醫生的準確治療。醫師在診療過程中瞭解到病人的各種病情,無論是病人告知的還是診療獲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個人隱私,醫方未經允許不得向他人透露。
(4)治療記錄做成及保管義務。不管是對於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是患者的繼續治療,治療記錄特別是病歷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醫生負有製作病歷等治療記錄的義務。
(5)其他義務。醫方各種證明文件的交付義務。依照特別法律和特殊內容的醫療服務合同所負擔的各種義務。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義務。由於設備、技術等限制不能為病人提供合適的醫療,醫院應建議病人轉診的義務。醫方對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應對病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安全保護的義務。出於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約束,醫生不得受賄賂、不得誇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
2、患者的義務
(1)醫療費用的支付義務。醫療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患者在接受了醫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後,負有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義務。
(2)配合治療義務。醫療行為是一種依靠醫患雙方互動以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
(3)其他義務。患者還應承擔費用預支、費用償還以及損害賠償等義務。在具體的醫療服務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進行約定其他義務。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況下執意出院,醫患雙方簽訂“自動出院,後果自負”的免責條款,以減輕了醫方的責任。
只要是合同並且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都有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醫療合同跟普通合同是一樣的,只要雙方可以很好的達成一致的協議,那麼該合同都是可以隨時進行解除的,解除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紙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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