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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需要多久立案的?

合同詐騙需要多久立案的?

一、合同詐騙需要多久立案的?

1、現行法並沒有規定具體什麼時間點需要立案處理合同詐騙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九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表見代理與合同詐騙罪不能同時追究

表見代理與合同詐騙罪的成立是矛盾對立的雙方,二者不能兼容,同一個第三方當事人,不可能即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又成為合同詐騙行為的受害人。

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如何認定?

可以從“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形式來對合同進行認定:

1、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性質

合同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徵就是利用合同實施詐騙行為,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對於正確界定本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內涵應根據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性質來確定,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市場經濟秩序。

(1)首先,合同必須具有財產內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主要分為調整人身關係的合同和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後者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調整身份關係的合同不能體現市場經濟內容,因此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2)其次,合同必須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

有些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但並不是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方虛構事實,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雙方簽訂借條性質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騙取對方當事人錢款後逃匿或揮霍。這類案件中的借款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但是由於合同並未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存在擾亂市場秩序的問題,故此種行為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認定;

(3)再次,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關係。

有些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且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但並非交易行為,例如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贈與合同等,它們不具有規制市場活動的意義,也不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關係,因此利用此種合同詐騙的行為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來評價。

2、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形式

在《民法典》上,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之外,合同的訂立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界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範圍時,不應拘泥於合同的形式,在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生在經濟活動中,侵犯了市場秩序的,就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1)首先,利用口頭形式實施詐騙犯罪與利用書面合同一樣,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財產所有權以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在當前經濟活動中實際存在着大量的非書面形式的合同,利用這些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犯罪的現象也並不少見。如將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之外,不僅與現實情況脱節,也有悖於新《刑法》確立合同詐騙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2)其次,實踐中常常出現行為人先利用書面合同進行詐騙,後又以口頭合同繼續行騙的情形,如果我們將合同詐騙罪排除口頭合同形式,則對上述行為要分別處理,即利用書面合同的詐騙行為定合同詐騙罪,利用口頭合同的詐騙行為定詐騙罪,這樣對明顯屬同種性質的行為定不同罪名,一方面有違《刑法》的統一性,另一方面徒增了司法的複雜性;

(3)最後,《刑法》作為實體法,其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更多強調的是合同內容,即體現着市場交易、財產流轉的實質內容,故不應對合同形式有過多的限制。因此,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口頭形式。

三、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包括動機目的不同、履約能力不同等。

1、動機目的上區別

(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這種情況是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諸名欺騙對方,簽訂子虛烏有的虛假合同;公民個人冒充法人單位對外簽訂合同;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單位、假賬號、假標的等等。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虛假合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與對方所簽訂的合同雖然為是真實的,但卻根本無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具有這種目的行為人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着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直接騙取的故意,但對於對方的損失結果持明顯的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的騙取行為,故只要符合詐騙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可以按合同詐騙犯罪認定。

(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如採取欺騙方式,收到對方貨款不發貨,或收到對方貨物及勞動成果不支付款項,或者對借貸來的款不再有償還的意思和行為。此時,行為人便已經具備了非法所有或佔有的目的。

(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簽訂後,由於客觀上的不利條件,使行為人最終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如果返還了貨款、預付款、定金、標的物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否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5)履約時具有相應的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與對方簽訂的合同也基本無虛假,開始行為人沒有騙取的故意,雖有一定欺詐性質,如誇大履約或擔保能力,提高產品質量指標等等,但由於經營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雖經行為人積極努力,但合同最終無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佔有的故意,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2、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

(1)有相應的履約能力而不履行。行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但根本無意履行合同,承擔義務,只想單方享受權利,沒有實際履約行為,這種行為應屬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在同樣的前提下,如行為人確想履行合同,也有積極的履約能力,但由於各觀原因合同終未履行,行為人或其擔保人又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的,則屬合同糾紛。

(2)無履約能力也不履行的。一般來説,既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又無擔保,所簽訂的合同對於對方來説只能是虛假的,如籤我後“貨款一到手,人往遠處溜”,就是比較典型的利用合同詐騙。行為人往往是“三無”皮包公司,或者是以詐騙為常業的不法分子。但有一種情況應屬例外,即有的行為人簽約時雖無履行能力,但簽約後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具有積極的履約行為,最終未給對方造成損失,或雖造成了一定損失,但確實做出了真正努力,並不逃避債先斬後奏,則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3)具有部分履約能力和部分履約行為的。待業人在具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採用誇大履約能力的辦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後,雖為履行合同做了積極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同樣前提,簽約後,行為人消極履行合同或對合同履行結果放任自流,從而使對方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結合財物數額、去向、行為人的態度等情況具體分析上,有的則應按合同詐騙處理。誇大履約能力增強對方信任以騙籤合同,往往容易造成糾紛,但這與利用合同詐騙是有區別的。

利用合同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數額為二萬元以上的,詐騙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一般就會立案處理合同詐騙案件。若是對合同詐騙需要多久立案的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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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合同詐騙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