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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死人名字籤合同不成立對嗎

一、用死人名字籤合同不成立對嗎

用死人名字籤合同不成立對嗎

用死人名字籤合同是無效的,因此用死人名字籤合同不成立是對的。如果是簽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其籤的合同效力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當事人死亡前意識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那麼經過他本人的自願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純財產性合同,在其死亡後也有效;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在其死亡後,合同效力自然終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當事人死亡有哪些法律後果

自然人死亡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歸於消滅,不再享受民事權利,也不再承擔民事義務,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

1、個人財產成為遺產,轉歸有權接受該遺產的他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當事人)所有。

公民死亡之時留下的遺產有財產和財產權利(債權);同時遺留下債務:

一是死者生前所負的債務,

二是死者身後因喪葬、遺產管理等所生之債。

我國繼承法中的遺產是將債務排除在外的。把清償死者債務和繳納死者所欠税款作為繼承人的一項義務加以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同時,我國的財產繼承製度在處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時,採取限定繼承的原則,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税款,限定在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範圍之內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超額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

2、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即行解除。

3、自然人生前享受的某些人身權利(如名譽權、榮譽權、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等),在自然人死亡後仍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對於死者名譽進行誹謗,死者的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訟,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所以合同生效的前提是簽字人具有對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死人是不具備對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但是如果是死人生前簽訂的合同,那麼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了,不同的情況可能最後處理的方式不一樣,如果自己不能弄清楚可以諮詢對應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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