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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虛構事實算詐騙嗎

口頭約定能成為合同,口頭合同一般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口頭虛構事實算詐騙嗎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並未對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説明或限定。

因此,界定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須以相關合同制度的立法為基礎。

所以,在合同法實施以後,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不再僅是書面合同了,還包括口頭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