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撤銷權糾紛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答辯人:某某

撤銷權糾紛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案中,原告依據《民法典》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訴求撤銷被告向答辯人出讓某有限公司12%股權(下稱“訟爭股權”)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答辯人現針對原告訴求及其舉證與理由作扼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僅在《民法典》有作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因而原告應依法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

1、原告證據無從證明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訟爭股權。

上文已提及,原告舉證證明以12萬元的價格向答辯人出讓訟爭股權,但是,原告證據無法體現股權轉讓時訟爭股權的實際價值。因而也就無從證明訟爭股權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2、不存在原告受到損害的情況。

答辯人瞭解到,債權尚未確定,則損害又從何談起?答辯人認為,只有在生效判決確認了原告債權,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果時,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

3、原告證據更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訟爭股權對原告造成損害。

僅就答辯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碼需要具備這要的要件: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同人物。即便兩份合同在同一天簽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時間,且兩份合同所載的借款人分別為與答辯人,並不重合,簽署地點也不明確。顯然,兩份合同根本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讓人明知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致債權人損害,既然原告未能證明以不合理低價出讓股權,況且原告債權尚在爭議之中,那麼,所謂“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綜上,懇請貴院嚴格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駁回原告的訴求。謝謝!

答辯人:某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撤銷權糾紛答辯狀的內容一般需要根據起訴人所書寫的起訴狀來進行編寫。在起訴狀當中會明確寫明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和事件的經過和原因。當事人需要針對起訴人所書寫的案件經過和原因進行相關辯駁,並且書寫在答辯狀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