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賣佔有改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物二賣佔有改定的規定是什麼
佔有改定後出現一物二賣的情形可以主張違約責任,佔有變動通過轉讓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雙重佔有;轉讓方直接佔有物,受讓方間接佔有物;意味着完成兩次虛構的交付,一次基於產權的變更,另一次基於債務的履行,都是可以佔有改定的,動產產權轉讓時,如果雙方約定讓與人繼續佔有該動產,則該產權自約定生效時生效。
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一般當買賣合同生效時,自然所有權就會發生轉移。佔有改定就是指本應該及時轉讓動產所有權的,但因為一些原因而讓出讓人暫時沒有進行轉讓,不過此時需要通過協議讓受讓方對動產進行間接的佔有。
佔有改定的風險負擔由買受人承擔。佔有改定的情況下風險是從買賣合同生效時起轉移,風險由出賣人轉為受讓人即買方。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
根據《民法典》第228條的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佔有改定屬於觀念交付嗎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佔有改定是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讓與他人後,還與受讓人通過一定的方式簽訂相關協議並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情況,具體的操作程序和步驟應當結合法律依據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違法行為。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存在一物二賣的情形,是可以主張違約責任的,佔有改定製度為現代社會的民生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佔有改定是一種觀念交付形式,將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之後,與受讓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改定的當事人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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