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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承攬合同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承攬合同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需承擔哪些義務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如下:

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承攬合同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合同按照具體的情況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在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需要承擔的責任,承攬人的義務包括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交付工作成果,接受監督檢查,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按約定完成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