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同要交印花税嗎
合同糾紛2.97W
對於沒有簽訂正式購銷合同,但有代替合同效力的其它單據或憑證,能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也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税。系統內的“採購訂單”如屬於以電子形式簽訂的應税憑證需按規定貼花。
《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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