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終止要求賠償損失的範圍有哪些?
一、委託合同終止要求賠償損失的範圍有哪些?
在委託合同中,當事人的損失可能來自三個方面:
其一,精神損失。指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喪失了完成事項的愉悦、成就感、榮譽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敗感、沮喪情緒等,這些對當事人來説都是可能的。
其二,為辦理委託或委託事項所開支的費用。對委託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費用,重新實施一過程,再覓受託人而喪失的金錢利益或價值。對受託人而言可能包括為辦理受託事項而墊付的材料費、查詢費、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報酬。有人認為,法律對解除合同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可得利益,其根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可得利益往往是收入或報酬的約定,是合同正常履行的後果,既然合同已解除,就不能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報酬或利益。
二、委託合同終止條件有哪些?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若是委託人死亡,委託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託人也無從對委託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託人死亡,則委託人對受託人的能力與經驗的依賴落空,委託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託關係應終止。
這裏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後來因一些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託關係應終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委託合同要求終止而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受害方是可以要求的,但在處理時就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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