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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跟遺囑的性質一樣嗎

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跟遺囑的性質不同:
(1)法律性質不同。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體現立遺囑人的個人意志,不受他人意志影響,立遺囑人可以單方將之變更或撤銷;
分產協議則須兩個以上民事主體達成合議,體現的是所有協議主體的共同意志,如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協議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2)處分的財產不同。遺囑是對立遺囑人對其本人所享有的個人財產的處分;
分產協議所處分的不限於家祖長輩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分產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跟遺囑的性質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