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無效合同由誰裁定?
合同的無效會引起很多法律後果,因此合同的無效是由法院來認定的,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仲裁的,那麼仲裁機關可以認定合同的效力。
1、無效合同的無效是一種確定的事實狀態,不必有人主張其無效,也不必確認其無效,其本身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2、對合同是否無效有爭議的,當事人有權主張其無效並加以確認。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後,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應當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指雖經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條件者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合同一般具有的特徵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一般來説本法所規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合同當事人非法買賣毒品、槍支等。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於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合同根據生效的情況可以區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後兩者合同在權利上面都會存在一些瑕疵,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慎重處理。
對於我國的民事主體來説,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權益,但是有時候發現在履行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可能會造成合同當事人的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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