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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嗎?

合同法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嗎?

合同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在定金與違約金並存的情況下,如何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這兩者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需要細緻的思考,當自身違約被他人追究責任時,也應要求對方按照法律規定合理合法地主張自己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

一般來説,定金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其功能在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並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並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金與定金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項。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為了保證在同之中所進行簽署的雙方權益不受到損害。一般來説,如果是交付定金的一方決定不再進行合同履行,是沒有定金可以退的。而如果有一方需要解除合約或者是合同,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反合同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