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勞務合同範本應當怎麼寫?
一、餐飲勞務合同範本應當怎麼寫?
餐飲勞務合同範本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其一、合同的內容與期限。
其二、工作的時間與休息休假。
其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其四、勞動報酬。
其五、社會保險福利和福利待遇。
其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其七、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其八、賠償方法。
其九、其他事項。
二、簽訂餐飲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其一、餐飲勞動合同供餐飲業企業與生產操作服務類崗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主要適用於來自農村的務工人員等流動性較大的勞動者。
其二、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凡需要雙方約定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約定的增加事項填寫在第九條內,但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其三、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或負責人及乙方應親自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其四、餐飲勞動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煉、準確,不得塗改。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由此可知,餐飲勞務合同是確定雙方當事人勞務關係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餐飲勞務合同有利於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餐飲勞務合同應當包括合同的內容與期限、工作的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條款。同時,在簽訂餐飲勞務合同時,應當注意相關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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