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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無效合同還需履行嗎?

法律中規定無效合同還需履行嗎?

一、法律中規定無效合同還需履行嗎?

法律中規定無效合同不需履行,因為合同如果是無效的話,就一開始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沒有約束力。借款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借款人返還借款並且賠償損失。

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並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後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佔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佔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

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並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承擔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裏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借款合同無效是否能夠追繳財產?

能夠追繳財產。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何適用追繳財產的責任方式,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於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

(二)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於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於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之下合同都是屬於合法有效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之下,比如説是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所取得的合同損害的國家的利益將會按照無效合同來處理,之後雙方當事人就不需要履行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