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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能否並存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上述規定可知,違約金並未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中直接予以明確。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是否包括違約金在理論與實踐中亦存在爭議。

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能否並存

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認為:賠償損失是合同解除後的一項法律後果,但這種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更不表現為違約金,因為該賠償責任的適用有兩個原則:一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二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的另一個理由是因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後合同自始不存在,而違約金條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獨立性,該約定也歸於消滅,解除權人當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主張違約金,只能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適用 違約金條款的,從其約定。

當然,也有法官認為在《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過錯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支付違約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並用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一、違約金支付主要是避免了損害賠償計算困難及舉證困難。換句話説,違約金是當事人選擇損害賠償的一種定額計算方式。依據合同法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違約金是賠償損失的定額計算方式,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應包括可以請求承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二、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係歸於消滅,但並不影響合同中違約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那麼違約金條款的規定是否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獨立於履行行為的一種定額賠償損失計算方式,是根據合同一方在違反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所達成的解決協議。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此種計算方法獨立於合同的其他條款且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得改變約定的計算方法。既然違約金是一種特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那麼其亦具有獨立的效力。

三、解除合同與違約金並用不違反合同自治原則及民事責任中補償式賠償原則,而是二原則的體現。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簽約、約定的內容、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等,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我國現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規並未明確規定解除合同與違約金不能並用,故當事人約定同時適用解除合同及違約金的救濟方式應屬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且完全在民事行為中“法不禁止則合法”的領域之內。補償式賠償原則亦稱填補式是民事責任重要原則之一,除法律明確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之外,不得使責任方還承擔受損方損失之外的額外費用。違約金的支付與合同解除同時並用並未違背補償式的賠償原則,在解除合同還無法救濟當事人損失的情況之下,違約金作為當事人預期利益的損失,只是當事人選擇的一種快速解決糾紛的救濟方式。當違約金與損失相差過大時完全可以通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予以適當增加或減少。

四、解除合同與違約金並用能夠體現合同目的及具有多重的法律實踐意義。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若不履行或履行不符便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法律後果。當合同出現法定或約定解除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告誡違約方若不履行合同便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法律後果且合同不再予以履行。在許多合同糾紛中,違約方雖以解除合同及賠償損失來承擔合同責任,但卻能以第三人簽訂合同而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即違約成本比守約成本要低。且守約方的損失在很多情況下存在舉證困難,在審判實踐中守約方提出的損失若無足夠證據法院一般只能酌情處理。因此,解除合同後的賠償損失並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亦在多數情況下不能填補守約方的損失。反觀解除合同與違約金同時適用卻能達到實現合同目的及使審判實踐中的合同糾紛能夠快速、便捷地予以解決。

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能否並存?相信在閲讀了上述內容後,大家對此已經有所瞭解吧。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當事人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斷。而要是出現違約情況的話,那麼肯定是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只有在存在根本違約的時候才能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