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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地點,具體可以參考合同當中的有關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的原則有:

1、全面履行原則

《民法典》第50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

2、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第50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

二、各類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1、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權的確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系合同糾紛,如不涉及不動產的權屬爭議,則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

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一,在各類合同中有兩類合同民訴法做了特別規定:

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若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

運輸合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對於其他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若當事人①未選擇或②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③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或④選擇違反了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協議無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購銷合同:

①雙方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貨方式:以貨物到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貨方式: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辦託運: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加工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了如果有當事人不在規定期限內還請債務或者違反了相應的合同內容,另一方則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規定的違約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一般違約金的賠付需要根據合同當中的約定來進行,沒有明確約定的,則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