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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合同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實際的履行

外貿合同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實際履行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承擔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廢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違約一方給予的金錢賠償,而是提出要求違約當事人的一方繼續履行承擔規定的責任的一種形式。他的有點事更符合人的意願,有助於合同的實現,但也不是任何情況都需要實際履行。

因此,《合同法》規定:為預防沒有履行承擔或履行承擔了非物質的債務然而卻不合約定時,受害方可以提出履行承擔。非金錢物質債務的定義是合同規定的義務不依據提供的金錢數量為內容,如在建設工程、租賃、承攬等合同中、均是由合同的一方承擔特定行為,如提供用來建造道路、樓房或橋樑、租賃的土地及房屋,零件定做加工等工程的義務。只有在非金錢物質債務承擔範圍內,才能實際地履行。

此外,我們要指出,根據《合同法》中第112條規定:“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合約定時,在履行補救措施等相關義務後,受害方的其他損失,贏繼續賠償。”這表明,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以後,不排除應履行承擔的其他責任,是因為違約方雖以實際的履行作為彌補違約行為,但違約導致的額外損失並沒有獲得補償。也就是説,履行承擔額外的損失,違約方要繼續履行承擔相應賠償義務。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含義是一方違約,對方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所受損失要求對方賠償。包括兩點:

(1)受損害一方必須有實際損失存在,這是這種責任方式的基礎前提,反之,則無需承擔責任。

(2)損失可以用一定的方式來衡量,主要變現為能通過金錢計算來確定。

損失也有兩種方式:

(1)直接損失的含義因違約帶給當事人現有的財產遭到損害和減少,例如財產失滅、此前的支出和毀滅損失等。

(2)間接損失的含義指因違約的行為帶給當事人丟掉將來潛在的利益,例如利潤受到重創。在計算賠償損失時應該同時考慮這兩個方面。

三、約定違約金和返還定金

違約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定義,起最主要的區別是否需要先行支付。所謂違約金的含義只一方由於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出足夠數量金錢物質。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當事人並沒有提出違約金約定,當事人對方違反合同後,他無權向對方索要違約金的物質金錢,只能通過其他方式追究責任。定金作為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實行先行繳付原則,交付成功以後合同才具有效力。違約金可事先約定,它是一種違約責任凡是,不必進行先行交付。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噹噹事人一方既約定了違約金,有約定了定金,若對方違約,這方有權提出索要合適的違約金數或定金。”所以説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通過小編對外貿合同違約責任的情形的簡要介紹,可以看出外貿合同違約責任和國內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差別不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外貿合同會涉及到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相關規定,需要謹慎對待。若還有更多複雜的法律問題,最好向專業人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