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是多久。
一、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是多久?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是一個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説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民法典》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
1)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
2)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3)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屬於合同已成立,但是缺少生效的要件,需要等其它行為成立了之後才能確定,一般在追認合同的效力時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規定的時間為一個月,如果超過了此時間,那麼就可以視為拒絕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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