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附隨義務可否執行?
一、強制執行附隨義務可否執行?
強制執行附隨義務只要是法院判決就可以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比如現在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就可以強制執行。
二、隨付業務的概念是什麼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隨付義務的特點是什麼
通説認為,附隨義務的形成,其理論基礎為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債法的基本原則,為法官解釋及補充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提供了法律前提。在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被奉為民法的最高原則,有“帝王條款”、“超級調整規範”之稱。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的公平正義精神,當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加以明確時,法官應依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予以擴張,以補充合同內容,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周全保護。
誠信原則偏重於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彌補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利益為本位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乃至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等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達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價值在法律上的具體化。誠信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合同當事人很難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強制性,從而為確認與履行擴延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模式。誠實信用原則使得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從給付義務擴張到以前僅停留在道德層面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甚至還擴張到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經成立。
不但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債務人對於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亦負有照顧、保護義務,從而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以誠實信用為基礎,以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為內容之法定債之關係[16].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先合同義務、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及後合同義務相繼確立,使附隨義務有了完整的理論基礎。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擴延合同義務產生的源泉,也是確認和判斷擴延合同義務的依據。
通常來説,隨付的義務通常伴隨着合同的簽署,如果簽署合同的過程中有有一些在合同中漏掉或者沒有及時約定的內容,但是用口頭的約定又不正式,因此可以簽署一份附加協議或者稱為補充協議,其中的附隨義務就附加協議中的一種,也是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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