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術語與合同約定矛盾怎麼辦?
一、貿易術語與合同約定矛盾怎麼辦?
貿易術語只是國際慣例中的規定,並不是強制性的法律,合同怎麼定還是取決於買賣雙方的意思,但合同生效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當貿易術語與合同條件有衝突的時候,按照合同中的規定來執行。
二、貿易術語與合同約定的關係
1、由當事人自願選定買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採用何種貿易術語成交,應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訂明,由於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故當事人選用何種貿易術語及其所採用的術語受何種慣例管轄,完全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來確定。
2、貿易術語一般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
貿易術語是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地説,採用何種貿易術語成交,則買賣合同的性質也相應可以確定。
3、貿易術語並不是決定買賣合同性質唯一的因素
貿易術語通常雖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但它並不是決定合同性質唯一的因素,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還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雙方約定使用CIF術語,但同時也約定:“以貨物到達目的港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按此條件簽訂的合同,就不是裝運合同,而應當是到達合同,因為,在這裏,支付條件是確定合同性質的決定因素,由此可見,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不能單純看採用何種貿易術語,還應看買賣合同中的其它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4、《1990年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買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而絕不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術語(有時它們是同樣類似的詞表示),尤其不適用於各種租船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由於租船合同的術語對於裝卸時間和裝卸費用的限定更為嚴格,故交易雙方應在買賣合同中特別條款儘可能就這些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也就是説,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同時,應儘可能考慮運輸合同的要求,以變為隨後訂立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礎,從而有利於買賣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運輸合同是為履行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因此,負責安排運輸的買方或賣方在商訂運輸合同時,務必以買賣合同為依據,使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相互銜接,以保證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
大家通過閲讀本站小編蒐集的資料,可以知道當貿易術語與合同約定矛盾的時候,雙方優先遵從合同約定。因為貿易術語只是一種國際慣例,並不具備任何強制性和法律效應,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一旦簽署生效,所有交易需按照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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