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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想要達成要約的邀請,不能因為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只是為了是他人發出邀約。並且,要約邀請人在發出邀約之後撤回其邀請,只要善意相對人沒有招生利益損失,邀約邀請人一般不會承擔責任。那麼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

目前的合同法理論以及以往的合同法理論都沒有解決要約邀請的效力問題。對要約邀請效力的觀點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觀點完全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有學者指出:要約邀請只是締結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要約邀請不含有當事人願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人希望將自已處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第二種觀點並不完全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指出: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一般不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要約邀請只是yy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種觀點並不絕對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但不能指出要約邀請的效力究竟何在。筆者認為,既然作為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不是事實行為,其必然存在依邀請人的意願而發生效力的問題。邀請人如果在要約邀請中承諾了義務,就必然在要約邀請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法律關係,相對人在這個法律關係中,是權利主體。

二、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區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從條文中可以看出,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目的不同,要約是為了喚起他人的承諾,要約邀請是為了喚起他人的要約。在要約的兩個要件中,內容是否具體確定,並不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因為,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要約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交給了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留給了邀請人自已。但這種區別,並不意味着要約邀請沒有絲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條款的要約邀請如同要約一樣,也可以發生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內容上的區別

要約在內容上都是具體確定的,要約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點,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條款,也可能不包含。如甲方給乙方打電話,要求購買乙方的20台機器,並囑乙方寫一式兩份的合同書寄來。甲方的電話屬於要約邀請。乙方寫了一式兩份的合同書,寄給了甲方,合同書是規範的書面形式,該合同書內容具體明確,但是乙方並未在其上簽字和蓋章,因此它並沒有受其約束的表示,只能屬於要約邀請。甲方對該合同書的內容很滿意,將兩份合同書籤字或者蓋章寄給乙方,這屬於向乙方發出要約,乙方簽字或者蓋章並將其中一份送給甲方,雙方的合同成立。此例想説明的問題是:其一,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確定的;其二,要約邀請的內容可以因當事人的意志順理成章地進入合同。

根據上文的分析不難得出,要約邀請通常在單獨情況下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約邀請也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給交易雙方的民事權利產生了客觀影響,因此實踐中經常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從而使要約邀請具有法律效力,單獨的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法律效力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