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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是多少?

關於著作權侵權的損害賠償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實際上是應該根據給被侵權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計算的,如果被侵權方不能舉證造成的實際損失,那還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實際損失都確定不下來的,法定賠償標準最多是50萬元。

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是多少?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範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閲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鑑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範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

(2)營業利潤;

(3)淨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麼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由此可見,本人的著作權受到侵犯以後,如果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在起訴之前就應該收集給自身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或者向法院提供對方因侵權而獲得的違法所得,由法院確定賠償標準的話,就只能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自由裁定了。

近年來出現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在逐漸的增多,而隨着我國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此時是嚴厲的打擊著作權侵權的行為的,當然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其實也是會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害,自然就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