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好的贈與合同還可以公證嗎?
自2015年7月1日起,個人在辦理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徵營業税手續時,可以不用再向税務部門提交有關贈與公證材料。然而國家税務總局在7月3日發佈的2015年第50號公告中規定,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 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11號)第二條免徵營業税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税 免税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該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必須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果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屬於贈與人與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財產,贈與人應當與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簽訂贈與合同並共同申辦公證或者取得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簽訂贈與合同必須是出於自願,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因為惡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詐、脅迫等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則可能導致贈與合同無效,公證處可以撤銷公證書。
不得以簽訂贈與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否則,因此所導致損失及後果由申請人自己承擔。公證處可以撤銷公證書。
如果贈與人的真實意思是將所贈與的房屋僅贈與給受贈人個人所有,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那麼贈與人應當明確地將“所贈與的房屋僅作為受贈人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的意思表示寫入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公證書收到後,需要辦理登記過户手續的要馬上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户手續,如贈與物為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需要到相關部門去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不及時接受贈與物,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一旦出現預料不到的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
如將房產贈與未成年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贈與後,監護人除非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處分該財產。
贈與合同公證的形式,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以及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公證文書表現形式。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贈與公證細則》第4條第1款規定:“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 。”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輕易的瞭解到,贈與合同時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本身已經具備法律效力,所以,贈與合同是一定需要公證。當然,在公證處公證會對贈與合同在賦予一層法律保證,是雙保險,有利無害。以上便是本站小編對“已簽訂好的贈與合同還可以公證嗎?”的解答。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滄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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